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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的通知 (2)
(三)建设目标
示范区建设期原则上为3至5年,“十三五”期间部署建设10个左右。打造形成一批政策先行、机制创新、市场活跃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高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环境和体制机制不断健全,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不断壮大,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更加完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明显提升,各具特色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
二、建设布局与条件
(一)总体布局
围绕国家重大区域战略以及重点产业发展战略布局,统筹不同地区,重点选择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高、科技创新基础较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色突出、对周边区域发挥辐射引领作用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布局,既注重发挥东部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又注重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建设主体,主要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等,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科技创新的实际需求,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示范。充分发挥示范区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跨区域转移转化和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带动周边区域乃至全国范围的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升级。
(二)建设条件
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把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关工作列入重要规划和计划。
有较好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基础和突出的示范特色,技术市场交易额等主要指标实现持续增长。
制定出台较为完备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配套政策法规,建立较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拥有一批较高水平的技术转移及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和专业化的人才队伍。
科技与产业发展特色鲜明,能形成较好的示范效应,对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发挥关键支点作用。
三、重点示范任务
(一)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强化需求导向的科技研发,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高质量成果供给。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网络,通过研发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形式,实现科技成果市场价值。鼓励医疗机构、医学研究单位等构建协同研究网络,加快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完善个人奖励分配、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兼职或离岗创业等制度。
(二)建设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与产业化基地。建设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研发应用基地,构建面向产业需求的研发机制,提供技术研发与集成、中试熟化与工程化服务,支撑行业共性技术成果扩散与转化应用。建设通用性或行业性技术创新平台,加大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的社会开放力度。培育一批创新型产业化集群,承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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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科学...(2016-9-30)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 中国科学院 科学技术部(2016-8-22)
·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2016-8-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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