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办〔2017〕7号
部内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做好新形势下的教育信访工作,压实信访工作责任,现将《教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7年9月22日
教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内司局、直属事业单位、部属高等学校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教育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教育部内司局、直属事业单位、部属高等学校。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参照执行。
第三条落实教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信访工作职责,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各单位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将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全局进行重点部署,结合实际情况每年至少一次专题研究信访工作,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判信访形势;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实行“一岗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形成协调有序、运转顺畅、高效为民的信访工作领导体制。
各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继续坚持和完善领导接待日制度;在坚持定点接访的同时,可以带案下访、专题接访、主动约访,包案化解信访积案,直接处理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对职权范围内发生的大规模集体访和突发性群体事件,应当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亲自指挥处理,及时化解矛盾、平息事态。
第五条各单位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信访工作任务较重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工作力量与信访任务不相适应的,要予以保障,配齐配强工作力量。要完善激励机制,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心理上关心爱护信访干部,按规定给予必要的信访岗位补贴,支持信访干部参加学习培训,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对长期在信访岗位上工作的,要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岗位交流,使信访干部流动起来,增强信访工作的生机活力。信访工作任务较重的直属事业单位和部属高等学校应当加大工作投入,进一步改善办公条件、设施设备和群众来访接待场所,努力营造整洁、有序、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六条各单位要切实采取措施,开展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出台的前置程序和刚性门槛,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在评估中要充分听取信访部门的意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化解机制,坚持经常排查和集中排查相结合,尤其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要进行重点排查并落实化解责任。
要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体,及时关注教育舆论导向。各单位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教育政务阳光透明,扩大教育政务开放参与,规范办事行为,接受监督。
第七条各单位要建立协调联动、深度融合的信访工作机制,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推动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对于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最先收到该信访事项的单位会同其他涉及的单位协商受理。
依法应当受理信访事项的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权转移的,由继续履行其职权的单位受理。
第八条各单位信访部门在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坚持落实首问负责制,规范信访事项办理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切实做好初信、初访工作,避免初信、初访转为重复信、重复访。应当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督办工作;应当按照教育部办公厅《重大、疑难来访接访规程》,做好通知、协调、记录、汇报工作,保障重大、疑难来访事项的及时、有效处理。严格执行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相关规定,引导群众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理性反映诉求。应当全程记录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方便信访人查询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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