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3)
第十五条根据情节轻重,对各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对具有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必要时,可以约请相关责任人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所在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八条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信访部门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工作中,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
第十九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教育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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