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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3)

  第九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依法按程序登记、受理、办理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并做好疏导解释工作;

  (二)认真办理领导批办、交办的信访工作事项,按规定上报办理情况;

  (三)发生集体访、信访负面舆情或者因信访问题引发的个人极端事件时,及时处理并报告;

  (四)向有关领导汇报重要信访事项和信访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建议。

  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十条各单位要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进一步加大督查工作力度,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集中专项督查,并坚持专项督查与常态化督查相结合、信访部门督查与多部门联合督查相结合,创新方式方法,增强督查实效。各单位负责职能范围内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重点督查政策落实、信访积案化解、重要信访事项处理等情况。

  第十一条各单位信访部门要建立“谁首次办理、谁跟踪督办”的督办工作责任制,及时检查承办部门办理情况,对下列情形予以督办:

  (一)未按规定受理信访事项,或未出具受理告知书;

  (二)未按规定办理信访事项,包括转送或交办不及时不准确,办理主体不适格,延期办理但未出具延期办理告知书等;

  (三)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包括未按期出具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格式不规范,处理意见未正面回应信访人诉求或避重就轻等;

  (四)未履行送达职责;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

  (六)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存在推诿、敷衍、拖延或弄虚作假;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督办可以通过网络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办等形式,提出改进建议,推动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网络督办适用于未按规定受理、办理或办理不及时不规范的信访事项;电话督办适用于情况紧急需尽快办理、事项简单可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发函督办适用于通过网络督办、电话督办仍未按期办结,或交办信访事项处理不到位的,以及重大信访事项确需发函的信访事项;约谈督办适用于通过网络督办、电话督办和发函督办仍未按期办结且需要当面沟通的信访事项;实地督办适用于交办、转送后相关单位长期没有结果,办结后群众仍继续信访或评价不满意、办理工作明显存在不落实、不到位的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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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 / 国家信访局(2017-7-12)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 / 国家信访局(2016-6-29)
·国家信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新闻发布工作的通知 / 国家信访局办公室(2015-1-27)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 / 国家信访局(201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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