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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3)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铁路基础设施是指场站设施、线桥隧涵、牵引供电、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等铁路设备设施的总称;
  (二)铁路运输相关业务、专业,包括安全管理、调度指挥、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货运组织,机车、车辆、线桥隧涵、牵引供电、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的运用以及维修养护。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审批设立并开展运输经营的铁路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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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7-9-29)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 / 国家铁路局(2015-5-8)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14-12-8)
·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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