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按要求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组织开展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第十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培训档案,加强培训管理,自行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初任培训、专项培训、定期培训等工作,按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每三年不少于40个学时。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所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的、每年不少于40个学时的教育培训,其中关于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教育培训不少于10个学时。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党和国家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新闻舆论等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政策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
第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自行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的教育培训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有关情况纳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该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第四章 从业人员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准入、奖惩、考评、退出等制度。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劳动人事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求,定期报送从业人员有关信息,并及时报告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第十五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从业人员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对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从业培训经历和奖惩情况等进行记录,并及时更新、调整。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属地从业人员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更新、调整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和黑名单。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以及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新闻舆论领域有关方针政策的行为的,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其所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约谈,督促该单位对有关人员加强管理和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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