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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3)

  服务提供者拒绝整改,或整改后未达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而导致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服务提供者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第十四条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五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主动监测管理制度,对新技术新应用加强监测巡查,强化信息安全风险管理,督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第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安全评估,违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申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报请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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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10-30)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5-22)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5-2)
·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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