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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十三五”加强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意见(2)

  3.完善便利服务机制。积极推进市、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与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无障碍环境建设。鼓励支持各类公共法律服务主体为需要诉讼法律服务的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和交流无障碍服务。简化法律援助审查程序,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救助供养范围、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和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 接受康复服务、领取生活补贴的困难残疾人和领取护理补贴的重度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商残联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对象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贫困残疾人动态更新信息,提高审查效率;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可当日受理、审查,并快速办理;对重度残疾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倡实行上门服务。注重利用好全国助残日、爱耳日、爱眼日、防灾减灾日、国家宪法日等宣传节点,开展残疾人专项服务活动。

  4.提高服务质量。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公开制,增强优质服务意识。广泛开展“残疾人维权示范岗”创建活动,培育一批维护残疾人权益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先进典型,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提供符合标准的公共法律服务。创新服务方式,根据不同服务类别和服务人员探索组建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团队,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化水平。加强监督检查,将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纳入同行评估范围,促进提高案件办理水平。健全服务信息反馈机制,开展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满意度调查,使各项服务措施更加符合残疾人需求。

  三、加大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对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协调研究解决。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衔接配合,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业务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在服务平台建设、人员配备、资金保障、资源供给、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做到统筹、整合、融入、共享。有效整合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司法鉴定人员、法律援助工作者等服务力量,加强团队协作,强化职业素养,引导他们树立高尚的人道主义情怀,更好服务残疾人。大力表彰为残疾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先进典型,增强公共法律服务队伍的荣誉感、使命感。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加大对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经费投入力度。加强经费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机制,探索编制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政府购买目录”,争取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项目,保障残疾人获得普惠性、公益性、可选择的公共法律服务。推动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补偿机制,对积极参与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通过奖励、免费培训等方式给予补偿和激励。使用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时,对办理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经费实行政策倾斜,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鼓励各级法律援助基金会积极募集社会资金,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专项基金,为法律援助惠及更多残疾人提供经费保障。

  (三)注重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和加强这项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时总结和推广为残疾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先进经验和创新举措,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宣传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努力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司法部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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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 / 司法部(2017-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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