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的通知(3)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竞价因素、管理经验、专业能力、投资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等评价内容的评分权重和评分方法,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根据收费公路PPP项目的运作模式和特点,社会资本方招标的竞价因素可设置为项目合作期限、需要政府给予的财政补贴额度、社会资本方提出的合理投资回报率、通行费收入最低需求等一项或者多项因素。
第二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政府网站上公示前三名中标候选社会资本方名单及排名,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可根据需要组织项目谈判小组,必要时邀请第三方提供专业支持。
谈判小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方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方进行合同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社会资本方。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根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公示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谈判确定的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不能与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不得变动的核心条款发生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将PPP项目合同提交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通过后,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由相关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与依法选定的社会资本方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法人),并与项目公司签订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
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方单独设立,也可以由政府指定出资人代表采取出资入股或设立特殊股份的方式与社会资本方共同设立。
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合作范围和期限;
(三)政府和项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四)融资方案,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五)收费标准及其调整机制;
(六)项目建设标准及相关要求;
(七)养护管理和服务质量标准;
(八)合理投资回报确定及调整机制;
(九)履约保证金的有关要求;
(十)合作期内风险分担与保障;
(十一)建设运营服务监测和绩效评价;
(十二)安全质量保证金制度及其责任;
(十三)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四)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十五)合同期限届满后,项目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六)合同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十七)监督检查;
(十八)违约责任;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二十)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收费公路PPP项目法人确定后,如与审批或核准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由项目实施机构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于申请车辆购置税资金支持的收费公路PPP项目,在正式签署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向交通运输部报送项目车辆购置税资金申请函、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及各项审批文件等相关材料。
其他收费公路PPP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收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并确认符合条件后,对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交通运输部出具资金安排确认函,明确车辆购置税资金具体安排数额。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一节 项目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
第三十一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收费公路PPP项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节 项目建设
第三十二条 项目公司正式成立后,应尽快开展项目融资。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敦促和监督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做好项目融资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提供担保。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未按照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依法提出履约要求,必要时提出终止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要按照合同约定统筹项目投入和产出,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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