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的通知(5)
第二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可根据需要组织项目谈判小组,必要时邀请第三方提供专业支持。
谈判小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方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方进行合同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社会资本方。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根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公示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谈判确定的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不能与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不得变动的核心条款发生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将PPP项目合同提交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通过后,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由相关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与依法选定的社会资本方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法人),并与项目公司签订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
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方单独设立,也可以由政府指定出资人代表采取出资入股或设立特殊股份的方式与社会资本方共同设立。
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合作范围和期限;
(三)政府和项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四)融资方案,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五)收费标准及其调整机制;
(六)项目建设标准及相关要求;
(七)养护管理和服务质量标准;
(八)合理投资回报确定及调整机制;
(九)履约保证金的有关要求;
(十)合作期内风险分担与保障;
(十一)建设运营服务监测和绩效评价;
(十二)安全质量保证金制度及其责任;
(十三)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四)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十五)合同期限届满后,项目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六)合同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十七)监督检查;
(十八)违约责任;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二十)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收费公路PPP项目法人确定后,如与审批或核准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由项目实施机构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于申请车辆购置税资金支持的收费公路PPP项目,在正式签署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向交通运输部报送项目车辆购置税资金申请函、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及各项审批文件等相关材料。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