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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的通知(8)

  第四十七条 项目移交完成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运行养护状况、成本效益、监管成效等进行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指南由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会同综合规划司、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试行)》(交办财审〔2015〕1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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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2017-6-26)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整治冲卡逃费维护收费公路运营秩序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2017-5-1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8-3)
·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2015-4-20)
·关于公布《收费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要求》的公告 / 交通运输部(2011-2-23)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200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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