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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2)

(二)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

(三)支持再审申请事由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四)行政机关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五)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相关证据材料;

(六)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时,应当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可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本。

第七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及有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具体法定事由及事实、理由;

(五)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名称;

(六)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七)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第八条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注明收到材料日期,并加盖专用收件章。《诉讼材料收取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人民法院入卷,一份由再审申请人留存。

第九条 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告知再审申请人。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材料退回再审申请人,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补正。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且仍坚持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人民法院不得因再审申请人未提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认定其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

第十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并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因通讯地址不详等原因,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未送达当事人的,不影响案件的审查。

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被申请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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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2017-8-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 (2016-7-28)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3-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0-11-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0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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