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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5)
基础电信企业、域名机构、互联网企业要制定本单位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基础电信企业、域名机构、大型互联网企业的应急预案要向电信主管部门备案。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9年9月29日印发的《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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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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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8-9)
·
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1-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11-7)
·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1-21)
·
关于印发《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4-13)
·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发展...(20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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