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交办安监〔2017〕162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近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并持续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和政府监督管理机制,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也要看到,当前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仍有待加强,部分参建单位重经营、轻质量现象仍较为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仍履禁不止;随着投资模式的多元化,利益格局日趋复杂,违法违规行为更加隐蔽,监管难度不断增大;部分地区存在麻痹松懈思想,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督管理条件不能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力度有弱化趋势。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交通强国、质量强国精神,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等要求,全面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质量监督工作保障能力,建立完善专业化、职业化的专家型质量监督队伍,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经交通运输部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责任
(一)落实行业质量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责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坚持科学论证、科学决策,保证合理的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为工程质量提供基本保障。要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授权或委托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要保障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监督权,依法依规完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对质量监督机构履职情况开展绩效考核。
(二)强化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责任。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确保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全覆盖。地方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期内要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每年至少对所有监督的在建项目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二、完善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
(三)健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规制度。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和行业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体系,积极推进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地方立法工作,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法规和政策依据。制定本地区的质量发展纲要,明确质量发展目标,健全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落实行政执法听证和复议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四)制修订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规范。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特色和发展实际加快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体系,及时总结、推广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成效明显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积极制定地方标准,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为工程质量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对有利于加强行业管理的技术和工艺等,要尽快纳入行业技术标准体系。
三、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五)推行工程项目监督组制度。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实行工程项目监督组责任制。质量监督机构应结合实际,设立工程项目监督组,建立健全项目监督工作责任制度,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工程项目监督负责人和工程项目监督组组成人员,工程项目监督组一般不少于2名质量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可聘请行业技术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制定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工作要求等。施工现场应公告监督单位、监督负责人和联系方式,接受社会举报和投诉建议。
(六)强化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规则,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结合工程特点、专业属性、质量安全风险领域,采取暗查暗访、突击检查、专项督查、信息化监督、双随机等多种监督检查方式,重点加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影响结构安全及耐久性的关键部位和工序、合同履约、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等的抽查抽检工作。健全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及公布制度,加大行政处罚等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通过通报、约谈、处罚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参建单位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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