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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2)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2004年3月19日印发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司发通〔2004〕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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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
关于扶持青年律师发展的指导意见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8-11-7)
·
关于印发《律师宣誓规则(试行)》的通知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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