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律师宣誓规则(试行)》的通知
律发通﹝2018﹞55号
关于印发《律师宣誓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为规范律师宣誓行为,完善行业规则体系,加强律师行业自律,全国律协研究制定了《律师宣誓规则(试行)》,经全国律协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8年11月29日
律师宣誓规则(试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九届全国律协第15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宣誓活动,培育中国律师的职业精神,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应当进行律师宣誓。
第三条 宣誓仪式由地市一级律师协会或者省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
律师协会应当在律师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律师宣誓。
第四条 律师宣誓誓词为:
我宣誓: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忠于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恪尽职责,勤勉敬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奋斗!
第五条 宣誓仪式要求:
(一)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二)宣誓仪式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或受邀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领誓人由律师协会会长或者副会长担任;
(三)宣誓仪式设监誓人,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各派一名相关负责人担任;
(四)宣誓人宣誓时,应呈立正姿势,面向国旗。
第六条 宣誓仪式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领誓人、宣誓人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监誓人在宣誓人侧前方面向宣誓人站立;
(二)主持人宣布宣誓仪式开始;
(三)奏唱国歌;
(四)宣诵誓词;
(五)监誓人确认宣誓效力;
(六)宣誓人在誓词上签署姓名、宣誓日期。
第七条 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单独宣誓可不设领誓人。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置于耳旁,诵读誓词。
集体宣誓时,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置于耳旁,逐句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左手自然下垂,右手举拳,拳心朝前,置于耳旁,逐句跟诵誓词。领誓人领诵完誓词、诵毕“宣誓人”后,宣誓人依次自报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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