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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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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2015-9-29)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2014-11-24)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3-7-23)
·关于批准发布《公共机构办公用房节能改造建设标准》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2011-11-30)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2010-12-30)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2010-4-14)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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