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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

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的登记主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第七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并纳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享共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统筹推进本地区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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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2015-9-29)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2014-11-24)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3-7-23)
·关于批准发布《公共机构办公用房节能改造建设标准》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2011-11-30)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2010-12-30)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2010-4-14)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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