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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1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修改〈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肖捷

  2017年11月29日

财政部关于修改《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决定,并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同意,对《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在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原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相应顺延,增加内容为:“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化事业建设费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5-13)
·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1-11)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6-28)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2012-12-4)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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