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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财综[2013]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等纳税人负担,现就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作处理的,不再调整;未作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1-11)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8-29)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6-28)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2012-12-4)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2-12-4)
·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8-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5-12-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5-12-31)
·财政部关于修改《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 财政部(20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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