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运发〔2017〕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现将《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7年12月20日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客运接驳运输,提高道路客运安全管理水平,促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保障人民群众安全高效出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道路客运接驳运输,应当遵守本办法。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分为换驾式接驳运输和分段式接驳运输。
第三条 开展道路客运接驳运输,应当安全为本,诚实信用,依法经营。
第四条 需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道路客运班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接驳运输。
鼓励道路客运企业对营运线路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实行分段式接驳运输,实现客运车辆和驾驶员当日往返。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道路客运结构调整,逐步减少营运线路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数量。营运线路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到期后申请延续经营的,如不实行接驳运输,应当调整发班安排,避免凌晨2时至5时载客停车休息。
第五条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履行接驳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制定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加强接驳运输运行管理。
第六条 鼓励接驳运输企业组建接驳运输联盟,制定联盟章程、自律公约、管理规章等,明确联盟及联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挥行业协作、自律作用,推动接驳运输资源整合共享。
第七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接驳运输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事中事后监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具备接驳点服务功能的客运站建设项目予以支持。
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与接驳组织方案
第八条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健全的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接驳运输车辆、接驳运输驾驶员、接驳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接驳运输动态监控制度,接驳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接驳点管理人员、接驳运输驾驶员岗位职责等。
第九条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地制定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包括接驳运输线路运行安排、接驳运输车辆安排和接驳点设置等。
(一)接驳运输线路运行安排:包括线路名称、线路里程、途经路线、接驳点、接驳次数、起讫客运站。
接驳运输线路运行安排应当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
(二)接驳运输车辆安排:包括车辆信息、始发时间、预计接驳时间、预计终到时间、配备驾驶员数量等。
接驳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三)接驳点设置:包括接驳点名称、详细地址、设施设备配备情况(含停车位、床位、视频监控设备、信息传输条件等)、接驳点专职管理人员、运营单位(含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在制定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时,对接驳点进行实地查验,保证接驳点满足停车、驾驶员住宿、视频监控及信息传输等安全管理功能需求。
第十条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直接管理接驳点,或者进驻接驳运输联盟及其他接驳运输企业运营的接驳点。
接驳运输企业直接管理接驳点的,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接驳运输企业进驻接驳运输联盟或者其他接驳运输企业运营的接驳点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接驳运输企业应当督促驾驶员执行接驳运输流程,履行接驳运输手续,接受接驳点管理人员的过程监督和信息核查。接驳点运营单位应当督促接驳点管理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和双方协议履职。
第十一条 分段式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同一客运班线全程接驳次数不得超过2次。
(二)接驳点能够保障不同接驳运输车辆间旅客安全换乘、旅客行李和行李舱载运货物安全交接。
(三)有明确的旅客、旅客行李及行李舱载运货物换车组织引导流程。
(四)由多个承运主体共同实施分段式接驳运输的,应当明确相关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 接驳运输企业开展分段式接驳运输,将接驳点设置在客运站的,可向相关许可机关申请将接驳点所在的客运站增设为停靠站点。相关许可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
第三章 接驳运输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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