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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交运发〔2016〕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充分发挥道路客运比较优势,进一步提升综合运输整体服务效能,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现就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四个交通”建设要求,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为目标,重点推进道路客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资源配置改革和监管制度改革,提升道路客运发展质量、服务效能和综合治理能力,努力打造道路客运升级版,让人民群众共享更安全、更便捷、更经济、更舒适的出行服务。

(二)基本原则。

合理定位、综合协调。适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需要,科学确立道路客运发展定位,立足基础性、衔接性和保障性,优化道路客运资源配置方式,推进道路客运线网和结构调整,实现道路客运与其他运输方式有机衔接和差异化发展。

服务为先、保障安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适应人民群众出行的新期待和新需求,改进提升道路客运安全和服务水平。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制度,筑牢道路客运安全基础。优化道路客运事前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地位,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与推动作用,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积极稳妥推进道路客运重点领域改革,有效激发市场活力。

科技引领、绿色高效。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和高效完善的组织模式。充分发挥科技引领和支撑作用,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移动互联网与道路客运行业的深度融合,为行业发展提供新动力。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安全、可靠、经济、高效、衔接顺畅、服务优质的道路客运服务体系。主要包括:一是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坚决杜绝特大群死群伤责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群众出行安全更有保障。二是行业集约经营水平明显提升。形成一批道路客运龙头骨干企业,企业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道路客运比较优势充分发挥,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合理定位和分工、有效衔接。三是社会满意度明显提升。城际客运和城乡客运衔接更加顺畅,运输服务品质更加适应公众多样化出行需要。四是行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事前准入与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基本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基本形成。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道路客运创新发展能力。

1.扩大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自主权。对于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由道路客运企业在保证基本服务标准的前提下,自主确定道路客运班线运力投放(含新增、更新和调配运力)、班次增减(含加班车)和途经站点,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对于变更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内相关起讫站点的,由道路客运企业和有关客运场站协商一致后,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2.简化和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既有省际客运班线在本省辖区内变更途经地和中途停靠站点及车辆更新、延续经营等事项,由本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不需征求目的地省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申请或者变更毗邻市、毗邻县间道路客运班线的,由毗邻市、毗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一致后,由相应的许可机关履行审批手续。

3.全面推行道路客运服务质量招投标。新增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运力原则上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主体。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可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既有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到期后,鼓励通过组建线路公司、实施资产置换或者兼并重组等方式,实行集约化经营。

4.推进道路客运经营主体结构调整。鼓励道路客运企业加强市场资源整合,扩大经营规模,提高抗风险能力。支持骨干道路客运企业整合资源成立股份制公司和异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推进道路客运网络化运营。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道路客运服务、站场建设和运营服务。

(二)提升道路客运综合服务能力。

5.完善道路客运服务网络。加快构建与铁路、民航、水路等相衔接的道路客运集疏运网络,形成与其他运输方式优势互补、差异化服务的市场格局。积极培育火车站、机场开往周边区域的中短途道路客运市场,积极发展高铁和城际轨道交通尚未覆盖区域的道路客运网络。

6.大力发展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建立旅游客运和旅游产业协调发展机制,推进旅行社、导游和旅游客运企业及驾驶员等信息共享,支持汽车客运站拓展旅游集散功能。积极引导并规范开展通勤班车(包车)、旅游客运专线、机场或高铁快线、商务快客、短途驳载等特色业务。支持道路班线客运剩余运力依法转为包车客运。对从事定线通勤包车,可使用定期(月、季、年)包车客运标志牌。对从事线路固定的机场、高铁快线以及短途驳载且单程运营里程在100公里以内,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凌晨2—5时通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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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交通运输...(2017-1-3)
·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人才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2017-1-11)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7-2-3)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 (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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