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6)
第六十三条 集团超额资本不得低于0。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根据集团母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股权结构、业务类别及风险状况等确定和调整集团超额资本的计算范围。
第五节 集团财务杠杆率计算及监管要求
第六十五条 集团财务杠杆率的计算公式为:
集团财务杠杆率=集团合并净资产/(集团表内总资产+集团表外项目+集团表外管理资产-调整项)×100%
集团表外项目,包括远期收购承诺、信用增级、对外提供融资性担保、非融资性担保、不可撤销的流动性支持承诺及其他或有项目。
集团表外管理资产,包括集团母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实际进行管理而未纳入资产负债表内的各类资产,主要包括资产证券化资产、银行理财、委托贷款、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形式的资产。
调整项,包括集团母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身对表外管理资产不承担会计、法律和事实上的本金或收益兑付义务的资产。虽未在合同中约定本金或收益的兑付义务,但根据此类资产的历史兑付情况很有可能履行兑付义务的资产不得列入调整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通过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对调整项科目进行核实,如发现集团将不符合规定的资产纳入调整项,可根据有关监管法规及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对集团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十六条 集团财务杠杆率不得低于8%。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实施资本充足性监督检查,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第六十八条 除最低资本要求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根据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提出更审慎的附加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风险,包括:
(一)根据单家资产公司的功能定位及发展战略执行情况、不良资产主业经营和发展状况、投资设立金融和非金融附属机构以及附属机构经营和发展情况等,提出的集团附加资本要求。
(二)根据对特定资产组合的风险及与主业相关度的判断,通过调整风险权重、相关性系数、有效期限等方法,针对特定资产组合提出的附加资本要求。
(三)根据监督检查结果,针对集团或集团母公司提出的附加资本要求。
(四)根据单家集团母公司未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或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未达到相关要求等情况,结合对风险状况的评估结果,针对集团母公司提出的附加资本要求。
(五)根据单家集团母公司操作风险管理水平及操作风险事件发生情况,针对集团母公司提出的操作风险附加资本要求。
第六十九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在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内部资本充足性评估报告。
第七十条 根据资本充足状况,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资产公司分为三类:
(一)第一类资产公司:集团超额资本、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均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资本要求。
(二)第二类资产公司:集团超额资本、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或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最低资本要求,但未达到附加资本要求。
(三)第三类资产公司:集团超额资本、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任意一项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
第七十一条 对第一类资产公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支持其稳健发展业务。为防止其资本充足水平快速下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预警监管措施:
(一)要求资产公司加强对资本充足水平下降原因的分析及预测。
(二)要求资产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充足性管理计划。
(三)要求资产公司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第七十二条 对第二类资产公司,除本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与集团母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
(二)印发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集团资本管理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纠正措施和限期达标意见等。
(三)要求集团母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和限期达标计划。
(四)督促集团母公司对附属机构资本充足状况进行排查,督促资本不足的附属机构尽快提升资本水平。
(五)提高对集团资本充足性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频率。
(六)要求集团母公司对特定风险领域采取风险缓释措施。
(七)限制集团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八)限制集团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激励。
(九)限制集团进行股权投资或回购资本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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