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7)
(十)限制集团重要资本性支出。
(十一)要求集团控制风险资产增长。
第七十三条 对第三类资产公司,除本办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要求集团大幅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二)责令集团停办全部高风险资产业务。
(三)限制或禁止新设机构、开办新业务。
(四)责令集团对附属机构进行清理整合,调整附属机构股权结构或转让资产。
(五)强制要求集团对非普通股的其他各级资本工具进行减记或转为普通股。
(六)责令集团母公司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七)依法对集团母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在处置此类资产公司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综合考虑外部因素,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十四条 对于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集团母公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要求集团母公司在限定期限内补充一级资本。
(二)要求集团母公司控制表内外资产增长速度。
(三)要求集团母公司降低表内外资产规模。
第七十五条 对于集团财务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集团,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要求集团在限定期限内补充合格资本。
(二)要求集团控制表内外资产增长速度。
(三)要求集团降低表内外资产规模。
(四)限制或禁止新设机构、开办新业务。
(五)责令集团对附属机构进行清理整合,调整附属机构股权结构或转让资产。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七十六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访问性和公开性。
第七十七条 集团母公司信息披露频率分为临时、半年及年度披露。其中,临时信息应及时披露,半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期末后60个工作日内,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延迟披露。
第七十八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分别按照以下频率披露相关信息:
(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及其他资本工具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披露。
(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一级资本净额、资本净额、最低资本要求、附加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集团合格资本、集团最低资本要求、集团超额资本、杠杆率、集团财务杠杆率等重要信息应每半年披露一次。
(三)资本充足性相关指标的计算范围、信用风险暴露总额、逾期及不良资产总额、信用风险资产减值准备、信用风险资产组合缓释后风险暴露余额、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余额、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市场风险期末风险价值及平均风险价值、操作风险情况、股权投资及其损益、非交易账簿利率风险情况等相关重要信息应每年披露一次。
第七十九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在满足信息披露总体要求的基础上,未在境内外上市的集团母公司可以适当简化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资产公司应当参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资产公司应当在2020年底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集团超额资本和集团财务杠杆率监管指标要求,鼓励有条件的资产公司提前达标。
第八十二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资本充足性指标计算的内部制度。集团母公司调整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性相关指标计算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国银监会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docView/5EA42413908F4005964875C834678BA3.html
附件信息:
附件1: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doc
附件2: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doc
附件3: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doc
附件4:操作风险基本指标法计量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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