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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4)
第二十九条 核准机关对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的项目,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项目,处以罚款的情形和幅度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执行。
第三十条 备案机关对未依法备案的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的项目,处以罚款的情形和幅度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处以罚款的情形和幅度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整改纠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在法定幅度内减轻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但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除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2 月 4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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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3-8)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16-11-30)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央机构...(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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