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2)
八、推进深度贫困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全面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创建,到2020年实现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体系建设全覆盖。结合深度贫困地区实际,探索开展信用培育有效途径,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大力发展信用贷款业务,提高信用贷款金额,促进深度贫困地区信用贷款保持较快增长。
九、继续发挥经理国库职能,提升深度贫困地区国库服务水平。发挥国库的监测分析作用,配合地方财政部门盘活财政资金存量,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国库直接支付惠农资金种类和范围,完善贫困农户直接补贴机制,保障各类补贴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适时开展国债下乡,为深度贫困地区农户提供安全可靠的投资渠道,提高财产性收入水平。
十、加强深度贫困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在深度贫困地区优先实施农村金融教育“金惠工程”,2020年以前实现深度贫困地区贫困村金融宣传教育全覆盖。加强对深度贫困地区基层干部的金融知识培训,提升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以及运用金融工具的能力。强化深度贫困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严厉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制售使用假币等非法金融活动,规范金融机构业务行为,净化深度贫困地区金融消费环境。严格扶贫项目贷款审批管理,避免假借扶贫名义违法违规举债融资上其他项目,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深度贫困地区经济可持续,为贫困群众“真脱贫、脱真贫”提供长远支撑。
十一、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考核,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投放的积极性。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对深度贫困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精准扶贫贷款不良率高于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的,可以在监管部门监管评价和银行内部考核中给予一定的容忍度。加快完善落实尽职免责制度,明确精准扶贫贷款发放过程中的尽职要求,强化正面引导。
十二、加强财税金融结合,撬动金融资源更多投向深度贫困地区。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沟通协调,推动落实好扶贫贷款贴息政策。健全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设立贷款担保基金和风险补偿基金。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资本注入、风险分担、风险补偿等方式,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推动地方落实好支持企业融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更好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农户、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融资。
十三、完善监测考核评价机制,强化金融精准扶贫政策宣传推广。充分利用金融精准扶贫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对接共享和专项贷款统计,加强对金融精准扶贫服务情况和精准扶贫贷款异常波动情况的监测分析。改进金融精准扶贫效果评估,丰富评估结果运用方式,推动纳入政府综合扶贫工作效果考核体系,并与扶贫再贷款使用、宏观审慎评估、银行间债券管理、金融产品创新等挂钩。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网络媒体广泛宣传金融扶贫政策、金融知识、金融产品和服务及金融扶贫效果,及时总结推广典型金融扶贫模式和经验,形成金融助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浓厚氛围。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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