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工商办字〔201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依据现行的外商投资管理法律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登记管理体制,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工商总局和经工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被授权局”)。未经工商总局授权,任何机关都不具备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法定权限。近期,总局在地方调研中发现,有个别地方擅自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体制,出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多头签发的现象,这不仅违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外商投资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严重破坏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秩序。为严格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全面纠正违法违规等擅自签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行为,维护外资登记授权体制严肃性,总局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此次清理规范工作的重点是纠正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擅自改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违法签发营业执照的行为:

  1. 被授权局超越被授权范围、擅自委托或再授权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登记权的;

  2. 其他行政机关未经工商总局授权,擅自履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职能的;

  3. 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督部门未经工商总局授权,擅自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的。

  二、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2018年1月-3月),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外商投资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自纠自查。3月底前,各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本省自查自纠及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第二阶段(2018年4月至6月底),总局组织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专项督察。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建立工作机构。此次清理规范工作旨在加强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管理,提高营业执照公信力。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由企业登记、企业监管、纪检监察、人事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规范工作领导小组,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自查,明晰情况,务求取得实效。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相关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 / 中国人民银行(2018-3-19)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商务部(2018-6-29)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 商务部(2020-8-25)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