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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二〇二〇年 第3号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已经2020年8月18日商务部第2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钟 山

2020年8月25日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投诉工作机构,是指商务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

第三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四条 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证据,积极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 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协调、推动中央层面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指导和监督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的工作。

第六条 商务部负责处理下列投诉事项:

(一)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

(二)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

(三)在全国范围内或者国际上有重大影响,商务部认为可以由其处理的。

商务部设立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全国外资投诉中心,暂设在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负责具体处理前款规定的投诉事项。

全国外资投诉中心组织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政策法规宣传,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培训,推广投诉事项处理经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督促地方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积极预防投诉事项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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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不再验核《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告 / 海关总署(2019-12-27)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 商务部(2018-6-29)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2018-1-23)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 商务部(2017-7-30)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商务部(2017-7-30)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 / 海关总署(20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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