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2)
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支付案件介绍费、律师费收入分成等方式与第三方合作进行业务推广。
第十四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帮助他人违反本规则。
在为个人、单位、外地律师、外国律师提供服务或者进行业务合作过程中,发现其存在违反本规则行为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告知其本规则的规定,督促其停止违规行为或者停止提供服务、业务合作。
第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发布业务推广信息的,由其所属的地方律师协会管理。
第十六条 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可以采取审查、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管理,或者根据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参与招标、比选等活动中提供法律服务信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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