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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施行。


附录


术语和定义


一、动力蓄电池: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蓄电池,由蓄电池包(组)及蓄电池管理系统组成,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等,不含铅酸蓄电池。


二、废旧动力蓄电池是指:


(一) 经使用后剩余容量或充放电性能无法保障新能源汽车正常行驶,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


(二) 报废新能源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三) 经梯次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四) 电池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五) 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动力蓄电池。


以上废旧动力蓄电池包括废旧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和单体蓄电池。


三、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收集、分类、贮存和运输的过程总称。


四、拆卸:将动力蓄电池从新能源汽车上拆下的过程。


五、拆解: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逐级拆分,直至拆出单体蓄电池的过程。


六、贮存:废旧动力蓄电池收集、运输、梯次利用、再生利用过程中的存放行为,包括暂时贮存和区域集中贮存。


七、利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后的再利用,包括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八、梯次利用:将废旧动力蓄电池(或其中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单体蓄电池)应用到其他领域的过程,可以一级利用也可以多级利用。


九、再生利用: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离、提纯、冶炼等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过程。


十、汽车生产企业: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国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进口商。


十一、电池生产企业:国内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动力蓄电池进口商。


十二、回收服务网点:汽车生产企业在本企业新能源汽车销售的行政区域(至少地级)内,通过自建、共建、授权等方式建立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机构。


十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取得资质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企业。


十四、综合利用企业: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企业或再生利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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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7-2)
·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生...(2018-7-23)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等(2019-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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