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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 第35号


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7月2日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第二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第三条 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
第四条 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第五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第六条 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第七条 汽车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请账号(申请材料见附表1、2)。各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上传溯源信息(见附表3)。汽车生产企业应报送回收服务网点信息(见附表4),并在企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在配发国产新能源汽车出厂合格证后15个工作日内,进口商应在进口新能源汽车通关并完成检验检疫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九条 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销售商应在车辆销售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记录信息,并告知车辆所有人记录信息发生变更时更新记录信息的要求与程序。汽车生产企业应在车辆销售上牌和车辆所有人记录信息更新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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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等(2018-2-12)
·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环...(2018-1-26)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2017-12-26)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等(2017-9-27)
·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二批)公告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7-8-29)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1-6)
·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生...(2018-7-23)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等(2019-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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