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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2)

  (一)对遭受性侵害、监护侵害以及其他身体伤害的,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对出现心理创伤或者精神损害的,实施心理治疗。

  (二)对没有监护人、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原监护人被撤销资格的,协助开展生活安置、提供临时照料、指定监护人等相关工作。

  (三)对未完成义务教育而失学辍学的,帮助重返学校;对因经济困难可能导致失学辍学的,推动落实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对需要转学的,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因身体伤残出现就医、康复困难的,帮助落实医疗、康复机构,促进身体康复。

  (五)对因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帮助获得法律援助;对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协调减免相关诉讼费用。

  (六)对适龄未成年人有劳动、创业等意愿但缺乏必要技能的,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技能培训等帮助。

  (七)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给予政策咨询、帮扶转介,帮助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按规定纳入相关社会救助范围。

  (八)认为合理、有效的其他方式。

  六、主动开展救助工作,落实内部职责分工

  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是检察机关的应尽职责,开展好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需要各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广大检察人员积极参与,群策群力,有效合作,共同推进。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受理、审查救助申请、提出救助审查意见和发放救助金等有关工作,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负责给予其他方式救助等有关工作。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检察等办案部门要增强依职权主动救助意识,全面掌握未成年人受害情况和生活困难情况,对需要支付救助金的,及时交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按规定办理;对需要给予其他方式帮助的,及时交由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按规定办理,或者通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介入。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要注意加强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保障相关救助措施尽快落实到位。

  七、积极调动各方力量,构建外部合作机制

  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要坚持党委政法委统一领导,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衔接,争取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计委等部门支持,对接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工会、律协等群团组织和学校、医院、社区等相关单位,引导社会组织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搭建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有关方面积极参与的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支持体系。

  要主动运用相关公益项目和利用公共志愿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其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优势,进一步拓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救助资金筹措方式,不断加大筹措力度,拓宽来源渠道,积极鼓励爱心企业、爱心人士捐助救助资金。接受、使用捐助资金,应当向捐助人反馈救助的具体对象和救助金额,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八、加强组织领导,健康有序推进救助工作

  各级检察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加强和改善对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努力形成各相关部门分工明确、衔接有序、紧密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上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对本地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指导职责,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开展救助工作的督导,全面掌握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着力提升本地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水平。要加强宣传引导,展示典型案例和积极成效,努力创造全社会关注、关心和关爱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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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19-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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