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4)
(三十四)对“黑名单”认定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认定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各认定部门(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黑名单”认定相关工作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因故意或工作失误泄露不公开信息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在管辖区域内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细则。经授权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协会商会内部的管理实施细则。
(三十六)行业协会商会、电力交易机构、大数据企业等在配合政府部门开展“黑名单”管理工作中要注重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关于涉电力领域会员单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及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http://www.ndrc.gov.cn/zcfb/gfxwj/201802/W020180214550803171618.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8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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