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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
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基金服务机
构、期货合约交割仓库以及期货合约标的物质量检验检疫机构等
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七)为证券期货业务提供存管、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存管、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八)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
应商;
(九)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
(十)证券期货传播媒介机构、人员;
(十一)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
法工作的人员;
(十二)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包括:
(一)公民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
(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其他省部级及以
上单位和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证券期货市
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诚
信评估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诚信评估;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的未履行或者
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
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六)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
(七)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
及采取强制措施;
(八)到期拒不执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生效行政处罚
决定及监督管理措施,因拒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
检查、调查被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以及拒不履
行已达成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
(九)债券发行人未按期兑付本息等违约行为、担保人未按
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十)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移送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十一)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
法工作,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因情节较轻,未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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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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