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
(十一)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
法工作,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因情节较轻,未受到
处罚处理,但被纪律检查或者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信息;
(十二)因证券期货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十三)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
大民事赔偿责任;
(十四)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财政、税收、
环保、工商、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十五)因非法开设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者组织证券期货交
易被地方政府行政处罚或者采取清理整顿措施;
(十六)因违法失信行为被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
人、证券期货服务机构以及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开除;
(十七)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
期货交易等信用交易中的违约失信信息;
(十八)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信息。
第九条 诚信档案不得采集公民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
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
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所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所受表彰、奖励、评比和信用评级、诚信评估信息,由其自
行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报,记入诚信档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申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报的诚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十
一)项诚信信息,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
业组织依其职责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第(十六)项、第(十七)
项诚信信息,由相关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其他诚信信息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共享等途径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
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应删除、
修改该诚信信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
中的效力期限为 3 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
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
其效力期限为 5 年。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章对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
期限另有规定的,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对其产生的违法失信信息
的效力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规定的效力期限,自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决定执行
完毕之日起算。
超过效力期限的违法失信信息,不再进行诚信信息公开,并
不再接受诚信信息申请查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本办
法第十七条申请查询自己信息的除外。
第三章 诚信信息的公开与查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六)项信息
和第(五)项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中国证监会在其网站建立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
询平台,社会公众可通过该平台查询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行
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信息,第(六)项信息等违法失信信息。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有下列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市场主
体,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进行专项公示:
(一)因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发行、虚假披露信息、
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
假信息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因证券期货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四)因拒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调查
被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
(五)到期拒不执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生效行政处罚
决定;
(六)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市场反应强烈的其他严重
违法失信情形。
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的专项公示期为一年,自公示之日起算。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之外的诚信信
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查询。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办理: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自己的诚信信息的;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三)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参与本公司并购、重组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的;
(四)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委托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五)证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申请查询
其所提供专业服务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债券发行担保人的诚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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