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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法〔2018〕3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1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建设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畅通投资者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6〕149号)以来,试点地区人民法院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试点调解组织加强协调联动,充分发挥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化解证券期货纠纷,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联合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1. 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2.依法公正原则。充分尊重投资者的程序选择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调解工作的开展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3.灵活便民原则。着眼于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纠纷化解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尽可能方便投资者,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调解工作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不得久调不决。
  4.注重预防原则。发挥调解的矛盾预防和源头治理功能,推动健康投资文化、投资理念、投资知识的传播。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及调解组织要加强信息共享,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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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6-27)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2018-6-22)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3-28)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2-12)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4-24)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4-20)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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