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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3)
处罚处理,但被纪律检查或者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信息;
(十二)因证券期货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十三)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
大民事赔偿责任;
(十四)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财政、税收、
环保、工商、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十五)因非法开设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者组织证券期货交
易被地方政府行政处罚或者采取清理整顿措施;
(十六)因违法失信行为被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
人、证券期货服务机构以及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开除;
(十七)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
期货交易等信用交易中的违约失信信息;
(十八)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信息。
第九条 诚信档案不得采集公民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
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
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所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所受表彰、奖励、评比和信用评级、诚信评估信息,由其自
行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报,记入诚信档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申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报的诚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十
一)项诚信信息,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
业组织依其职责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第(十六)项、第(十七)
项诚信信息,由相关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其他诚信信息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共享等途径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
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应删除、
修改该诚信信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
中的效力期限为 3 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
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
其效力期限为 5 年。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章对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
期限另有规定的,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对其产生的违法失信信息
的效力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规定的效力期限,自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决定执行
完毕之日起算。
超过效力期限的违法失信信息,不再进行诚信信息公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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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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