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3)
的;
(六)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服务机
构申请查询已聘任或者拟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其他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
应当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文件;
(三)办理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查询申
请的,查询申请书应经查询对象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或者有查询
对象的其他书面同意文件。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查询申请,符合
条件,材料齐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收到查询申请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的诚信信息属
于国家秘密,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
私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查询,但应当在答复中说明。
第二十一条 记入诚信档案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其诚信信息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予删除、修改情形的,
或者具有其他重大、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申请更正。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
息更正申请后,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
知申请人。确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予删除、修改情形的,
或者其他重大、明显错误情形的,应予更正。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申请查询获取诚
信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提供他人使用,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
的使用、加工或者处理,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第四章 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
证券期货服务机构、证券期货基金从业人员等主要市场主体的诚
信积分制度,实行诚信分类监督管理。
诚信积分和诚信分类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行政许可,申请
人以及申请事项涉及的有关当事人应当书面承诺其所提交的申请
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诚信合法地参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查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查阅申请人以及申请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当事人的诚信档案,
对其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在履行登记、备案、注册、会员批准
等工作职责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查行政许可申请,
发现申请人以及有关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
行或者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
定的违法失信信息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受申请人委托为行政
许可申请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有关机构提供书面反馈意见。
书面反馈意见应就如下事项进行说明:
(一)诚信信息所涉及相关事实的基本情况;
(二)有关部门所作决定、处理的执行及其他后续情况,并
提供证明材料;
(三)有关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关于诚信信息对行政许可事项
是否构成影响的分析。
申请人或者有关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
反馈意见。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或者有关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的书面反馈
意见不明确,有关分析、说明不充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提供书面
反馈意见或者进行核查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法定期限。
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以及申请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当
事人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者未如期履行承诺
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之一,
属于法定不予许可条件范围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
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以及申请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当事人的诚信信息虽不属
于法定不予许可条件范围,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行政
许可法定条件提出诚实信用要求、作出原则性规定或者设定授权
性条款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综合考虑诚信状况等相
关因素,审慎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第三十条 业务创新试点申请人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中的未履行或者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
七)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可以暂缓或者不予安排,但申请人能证明
该违法失信信息与业务创新明显无关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查行政许可,对符合
以下条件的,在受理后,即时进行审查:
(一)近三年没有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失信记录;
(二)近三年没有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税收、
环保、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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