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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4)
不再接受诚信信息申请查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本办
法第十七条申请查询自己信息的除外。
第三章 诚信信息的公开与查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六)项信息
和第(五)项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中国证监会在其网站建立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
询平台,社会公众可通过该平台查询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行
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信息,第(六)项信息等违法失信信息。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有下列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市场主
体,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进行专项公示:
(一)因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发行、虚假披露信息、
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
假信息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因证券期货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四)因拒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调查
被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
(五)到期拒不执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生效行政处罚
决定;
(六)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市场反应强烈的其他严重
违法失信情形。
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的专项公示期为一年,自公示之日起算。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之外的诚信信

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查询。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办理: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自己的诚信信息的;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三)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参与本公司并购、重组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的;
(四)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委托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五)证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申请查询
其所提供专业服务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债券发行担保人的诚信信息
的;
(六)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服务机
构申请查询已聘任或者拟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其他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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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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