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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5)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的诚信信息记入申报、诚
信信息查询申请、诚信信息更正申请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
组织,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入诚信信
息,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
说明、在一定期限内不予接受其诚信信息申报和查询申请等监督
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办理诚信信息查询,
除可以收取打印、复制、装订、邮寄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
费用。
第四十九条 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在履行自律管理职责
中,查询诚信档案,实施诚信约束、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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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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