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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5)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
应当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文件;
(三)办理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查询申
请的,查询申请书应经查询对象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或者有查询
对象的其他书面同意文件。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查询申请,符合
条件,材料齐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收到查询申请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的诚信信息属
于国家秘密,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
私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查询,但应当在答复中说明。
第二十一条 记入诚信档案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其诚信信息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予删除、修改情形的,
或者具有其他重大、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申请更正。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
息更正申请后,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
知申请人。确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予删除、修改情形的,
或者其他重大、明显错误情形的,应予更正。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申请查询获取诚
信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提供他人使用,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
的使用、加工或者处理,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第四章 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
证券期货服务机构、证券期货基金从业人员等主要市场主体的诚
信积分制度,实行诚信分类监督管理。
诚信积分和诚信分类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行政许可,申请
人以及申请事项涉及的有关当事人应当书面承诺其所提交的申请
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诚信合法地参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查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查阅申请人以及申请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当事人的诚信档案,
对其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在履行登记、备案、注册、会员批准
等工作职责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查行政许可申请,
发现申请人以及有关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
行或者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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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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