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5)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的诚信信息记入申报、诚
信信息查询申请、诚信信息更正申请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
组织,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入诚信信
息,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
说明、在一定期限内不予接受其诚信信息申报和查询申请等监督
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办理诚信信息查询,
除可以收取打印、复制、装订、邮寄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
费用。
第四十九条 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在履行自律管理职责
中,查询诚信档案,实施诚信约束、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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