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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6)
定的违法失信信息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受申请人委托为行政
许可申请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有关机构提供书面反馈意见。
书面反馈意见应就如下事项进行说明:
(一)诚信信息所涉及相关事实的基本情况;

(二)有关部门所作决定、处理的执行及其他后续情况,并
提供证明材料;
(三)有关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关于诚信信息对行政许可事项
是否构成影响的分析。
申请人或者有关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
反馈意见。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或者有关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的书面反馈
意见不明确,有关分析、说明不充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提供书面
反馈意见或者进行核查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法定期限。
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以及申请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当
事人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者未如期履行承诺
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之一,
属于法定不予许可条件范围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
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以及申请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当事人的诚信信息虽不属
于法定不予许可条件范围,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行政
许可法定条件提出诚实信用要求、作出原则性规定或者设定授权
性条款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综合考虑诚信状况等相
关因素,审慎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第三十条 业务创新试点申请人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中的未履行或者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
七)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可以暂缓或者不予安排,但申请人能证明
该违法失信信息与业务创新明显无关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查行政许可,对符合
以下条件的,在受理后,即时进行审查:
(一)近三年没有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失信记录;
(二)近三年没有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税收、
环保、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三)没有因证券期货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
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查行政许可,可以在同等条件下
对诚信积分较高的申请人优先审查。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
织在业务创新试点安排中,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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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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