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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7)
对于同等条件下诚信状况较好的申请人予以优先安排。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实施市场禁入和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中,应
当查阅当事人的诚信档案,在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
情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程度和当事人诚信状况等因素的基础
上,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开展监督检查等日
常监管工作中,应当查阅被监管机构的诚信档案,根据被监管机
构的诚信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或者适
当调整、安排现场检查的对象、频率和内容。
第三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
在为投资者、客户开立证券、期货相关账户时,应当查询投资者、
客户的诚信档案,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账户开立事宜。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在办理客户证券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
回以及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可以查阅客户的诚信档案,根据申
请人的诚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办理,或者确定和调整授信额度。
证券金融公司在开展转融通业务时,可以查阅证券公司的诚
信档案,根据证券公司的诚信状况,决定是否对其进行转融通,
或者确定和调整授信额度。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服务
机构拟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应当查
询拟聘任人员的诚信档案,并将其诚信状况作为决定是否聘任的
依据。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受托为发行人、上市
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等提供证券服务的,
应当查询委托人的诚信档案,并将其诚信状况作为决定是否接受
委托、确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发布证券期货市
场评论信息,所述事实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或者存在其
他显著误导公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出具
诚信关注函,记入诚信档案,并可将有关情况向其所在工作单位、
所属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通报。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公开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评论
信息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公开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评论信
息进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应当教育和鼓励其成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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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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