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8)
及从业人员遵守法律,诚实信用。对遵守法律、诚实信用的成员
以及从业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中国证监会鼓励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等建立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评估制度,组织开展对有关行业和市场主体的诚信状况评估,
并将评估结果予以公示。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建立年度诚信会员制度。具体办法由相关
协会制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和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应
当不断完善内部诚信监督、约束制度机制,提高诚信水平。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前款规定机构的内部诚信监督、
约束制度机制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可以将检查情况在行
业和辖区内进行通报。
第四十二条 对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者
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违
法失信信息的公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
业组织可以不聘任其担任下列职务:
(一)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成
立的负有审核、监督、核查、咨询职责的其他组织的成员。
第四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人民政府、
国家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建立对证券期货市场参与主体的失信联
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制度机制,提供证券期货市场主体的相关
诚信信息,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激励。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诚信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界定、组织采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二)建立、管理诚信档案,组织、督促诚信信息的记入;
(三)组织办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和共享;
(四)建立、协调实施诚信监督、约束与激励机制;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诚信监督管理与服务职责。
第四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负责接收、办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的诚信信息记入申报、诚
信信息查询申请、诚信信息更正申请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
组织,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入诚信信
息,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11-13)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