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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4)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查询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存根联、记账联和发票领购簿等记载的信息与纳税人资源税申报信息进行关联比对,以识别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的同时是否相应申报了资源税,或者其申报的计征资源税销售量、销售价格是否存在少报等风险问题,辅导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申报质量,防范或化解涉税风险。
  第二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与矿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加强资源税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依托信息化管理技术,参照全国性或主要矿产品价格指数即时信息,以及当地相关主管部门矿产品即时价格信息,建立本地矿产资源价格监控体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税按照试点省份制定的办法征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2000〕7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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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8-3-29)
·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2017-1-24)
·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5-9)
·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5-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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