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问卷调查规则(2)
第二十条 利害关系方应当保证提交的电子数据载体不携带病毒。携带病毒的,可被视为妨碍调查,调查机关可以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第二十一条 通常情况下,不提供电子数据载体,特别是不提供交易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数据载体的答卷利害关系方将被视为不合作。
利害关系方无法提供电子数据载体或者按照本规则要求提供电子数据载体将给利害关系方造成不合理的额外负担的,利害关系方可以自问卷发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无法按要求提供电子数据载体的理由。调查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对是否同意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利害关系方通过律师代理递交答卷的,应当委托中国执业律师代理呈送并由代理律师处理相关事宜,并在答卷中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该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调查问卷的答卷应当在答卷提交期限届满当日17时前寄至或直接送至问卷所列的地址,以调查机关实际收到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调查机关可以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发放补充问卷,要求提供补充信息和材料。利害关系方应当按照补充问卷要求提交答卷。
第二十五条 利害关系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必要信息或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初步裁定或者最终裁定。
第二十六条 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被接受的,调查机关应当通知该利害关系方并说明理由,并为其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解释的机会。调查机关认为该解释理由不充分的,应当在裁定中说明拒绝接受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规定的"日"为自然日。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中国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8年5月4日起施行。《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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