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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3)

  试点结束后,根据试点情况,结合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相应将中登公司平台作为信息平台,与中保信平台同步运行。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成以后,中登公司平台、中保信平台与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宏观监管。

  三、部门协作

  (一)信息平台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有关信息,并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二)保险公司在销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应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保险公司与信息平台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三)试点地区财政、人社、税务、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组织落实本通知,并及时总结、动态评估试点经验。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和金融监管部门反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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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7-6-29)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5-16)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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