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8〕32号
为规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资金运用行为,促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健康发展,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年第1号)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3号)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2日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的资金运用行为,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安全、审慎、长期、稳健原则,根据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坚持市场化和专业化运作,实现资金的长期保值增值。
第三条 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大类资产配置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按照有关监管规定自行投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第四条 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在投资范围和比例、投资能力、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业务条件
第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负债匹配状况良好,资产配置机制健全有效,具备较强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和大类资产配置能力,从事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职能的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专门从事资产配置职能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投资经理和组合经理不少于2人;
(二)具备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健全的投资决策体系、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和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三)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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