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3)
第二十四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应急管理部商中共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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