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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建立涉外律师人才库的通知

司办通[2018]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司法部等四部委《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加强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培养储备一批通晓国际规则、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涉外律师人才,更好地为“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为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为我国重大涉外经贸活动和外交工作大局提供法律服务,司法部决定建立全国及各省(区、市)涉外律师人才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领域

  涉外律师人才库按照如下涉外专业领域进行分类:

  (一)国际经济合作。包括国际经济对话,国际组织谈判,双边或多边经贸协定,政府投资协定谈判等;

  (二)国际贸易。包括WTO争端解决,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美国337调查、301调查,国际货物买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事务等;

  (三)跨境投资。包括境外绿地投资,跨境股权并购,跨境资产交易,境外设立法人或分支机构,反商业贿赂、反腐败等;

  (四)金融与资本市场。包括跨境贷款,境外发债,国际融资,互联网金融,境外上市,涉外基金、信托等;

  (五)能源与基础设施。包括境外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国际能源勘探与开发等;

  (六)海商海事。包括船舶,航运,海损,海洋养殖,海事特别程序等;

  (七)跨国犯罪与追逃追赃。包括跨国毒品、洗钱、腐败、恐怖主义等犯罪,追逃追赃,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

  (八)知识产权及信息安全。包括涉外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保护,涉外知识产权交易,国际网络信息安全,涉外知识产权争议等;

  (九)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包括涉外民商事诉讼、仲裁及相关执行,替代性争议解决等。

  参加涉外律师人才申报的律师按照上述分类选择专业领域,所选专业领域不超过2项。

  二、入库条件

  参加涉外律师人才申报的律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宪法和法律,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港、澳、台地区除外),并具有8年以上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经历;

  (三)以涉外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熟练掌握至少一种外语,并可以作为工作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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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扶持青年律师发展的指导意见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8-11-7)
·关于印发《律师宣誓规则(试行)》的通知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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