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建立涉外律师人才库的通知
司办通[2018]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司法部等四部委《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加强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培养储备一批通晓国际规则、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涉外律师人才,更好地为“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为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为我国重大涉外经贸活动和外交工作大局提供法律服务,司法部决定建立全国及各省(区、市)涉外律师人才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领域
涉外律师人才库按照如下涉外专业领域进行分类:
(一)国际经济合作。包括国际经济对话,国际组织谈判,双边或多边经贸协定,政府投资协定谈判等;
(二)国际贸易。包括WTO争端解决,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美国337调查、301调查,国际货物买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事务等;
(三)跨境投资。包括境外绿地投资,跨境股权并购,跨境资产交易,境外设立法人或分支机构,反商业贿赂、反腐败等;
(四)金融与资本市场。包括跨境贷款,境外发债,国际融资,互联网金融,境外上市,涉外基金、信托等;
(五)能源与基础设施。包括境外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国际能源勘探与开发等;
(六)海商海事。包括船舶,航运,海损,海洋养殖,海事特别程序等;
(七)跨国犯罪与追逃追赃。包括跨国毒品、洗钱、腐败、恐怖主义等犯罪,追逃追赃,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
(八)知识产权及信息安全。包括涉外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保护,涉外知识产权交易,国际网络信息安全,涉外知识产权争议等;
(九)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包括涉外民商事诉讼、仲裁及相关执行,替代性争议解决等。
参加涉外律师人才申报的律师按照上述分类选择专业领域,所选专业领域不超过2项。
二、入库条件
参加涉外律师人才申报的律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宪法和法律,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港、澳、台地区除外),并具有8年以上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经历;
(三)以涉外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熟练掌握至少一种外语,并可以作为工作语言;
(四)在某一个或多个业务领域具有突出表现,以下条件须至少满足1项:
1、担任我国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并提供涉外法律服务(不少于3年),或曾多次协助政府部门处理国际政治、经济相关法律问题;
2、作为主办律师多次为中外企业重大涉外经济活动提供非诉法律服务(不少于10件),并取得良好效果;
3、作为主办律师多次代表中外企业在重大涉外民商事纠纷中提供诉讼代理服务(不少于10件),并取得良好效果;
4、作为主办律师多次办理重大涉外法律事务(不少于3件),对维护我国国际声誉、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发挥重要作用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5、具有涉外诉讼、仲裁、调解工作经历(不少于3年且办理涉外案件不少于5件),或具有企业涉外法律事务部门工作经历(不少于3年),或具有行政机关涉外部门工作经历(不少于3年),上述年限计入本条第(二)款所述年限;
(五)执业以来没有任何不良记录,包括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其他不良执业记录。
本通知下发前已入选全国律协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的律师,可以参加涉外律师人才申报。
三、 入库程序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公开发布涉外律师人才库建设相关事宜,并通知所辖地区各律师事务所,督促律师事务所组织符合条件的律师于2018年5月30日前完成入库申报。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在汇总申报材料后,按本通知的要求选取符合条件的律师,形成各省(区、市)涉外律师人才库,并在库中择优选取律师20至100人,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其申报材料及电子版报送司法部。
司法部会同全国律师协会对各省(区、市)司法厅(局)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查后,形成全国涉外律师人才库名单。人才库名单在司法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正式确定全国涉外律师人才库名单。该名单在司法部官方网站上公布,并印制全国涉外律师人才名册,供有关部门和企业查询使用。
全国涉外律师人才库名单及各省(区、市)涉外律师人才库名单定期更新。
联系人:律师公证司 王玥 010-65152915
邮箱:flad@moj.gov.cn
附件:
附件1 涉外律师人才申请表.doc
附件2 全国涉外律师人才库申报及推荐情况表.doc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