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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建立涉外律师人才库的通知(2)

  (四)在某一个或多个业务领域具有突出表现,以下条件须至少满足1项:

  1、担任我国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并提供涉外法律服务(不少于3年),或曾多次协助政府部门处理国际政治、经济相关法律问题;

  2、作为主办律师多次为中外企业重大涉外经济活动提供非诉法律服务(不少于10件),并取得良好效果;

  3、作为主办律师多次代表中外企业在重大涉外民商事纠纷中提供诉讼代理服务(不少于10件),并取得良好效果;

  4、作为主办律师多次办理重大涉外法律事务(不少于3件),对维护我国国际声誉、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发挥重要作用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5、具有涉外诉讼、仲裁、调解工作经历(不少于3年且办理涉外案件不少于5件),或具有企业涉外法律事务部门工作经历(不少于3年),或具有行政机关涉外部门工作经历(不少于3年),上述年限计入本条第(二)款所述年限;

  (五)执业以来没有任何不良记录,包括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其他不良执业记录。

  本通知下发前已入选全国律协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的律师,可以参加涉外律师人才申报。

  三、 入库程序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公开发布涉外律师人才库建设相关事宜,并通知所辖地区各律师事务所,督促律师事务所组织符合条件的律师于2018年5月30日前完成入库申报。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在汇总申报材料后,按本通知的要求选取符合条件的律师,形成各省(区、市)涉外律师人才库,并在库中择优选取律师20至100人,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其申报材料及电子版报送司法部。

  司法部会同全国律师协会对各省(区、市)司法厅(局)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查后,形成全国涉外律师人才库名单。人才库名单在司法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正式确定全国涉外律师人才库名单。该名单在司法部官方网站上公布,并印制全国涉外律师人才名册,供有关部门和企业查询使用。

  全国涉外律师人才库名单及各省(区、市)涉外律师人才库名单定期更新。

  联系人:律师公证司 王玥 010-65152915

  邮箱:flad@moj.gov.cn




  附件:

附件1 涉外律师人才申请表.doc

附件2 全国涉外律师人才库申报及推荐情况表.doc

附件2 全国涉外律师人才推荐信息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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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扶持青年律师发展的指导意见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8-11-7)
·关于印发《律师宣誓规则(试行)》的通知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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