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2)
1.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月(或每年)的对应日,如参保人生存,保险公司按固定标准给付养老年金,直至参保人身故。如参保人身故时,保险公司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小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保险公司按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的差额,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保险合同终止。
2.固定期限15(或20)年月领(或年领)。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月(或每年)的对应日,如参保人生存,保险公司按固定标准给付养老年金,直至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如参保人在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固定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保险合同终止。
(九)费用收取。
保险公司可向参保人收取的费用包括初始费、资产管理费和产品转换费。保险公司应当向参保人明示收取的费用项目和费用水平,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费用收取应体现让利客户原则,确保清晰透明、水平合理。
1.初始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参保人每笔交纳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A、B、C类产品可收取初始费用,其中,A、B类产品收取比例不超过2%,C类产品收取比例不超过1%。
2.资产管理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C类产品可收取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不超过1%。
3.产品转换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参保人转出的产品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A、B、C三类产品发生转换时,可收取产品转换费,公司内部产品转换时,每次收取比例不高于0.5%;跨公司产品转换时,前三个保单年度的收取比例依次不超过3%、2%、1%,第四个保单年度起不再收取。
三、产品管理
(一)投保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为参保人开具发票和保险凭证,载明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名称和交费金额等信息。
(二)承保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中保信平台),对参保人身份等信息进行验证,符合条件方可承保。
(三)退保管理。
参保人发生以下情形,可以申请退保,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给付产品账户价值并扣除对应的递延税款。
1.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因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导致全残或身故;
2.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四)产品转换。
1.参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可进行产品转换,包括同一保险公司内的产品转换,或跨保险公司的产品转换。
2.同一保险公司内的产品转换,是指参保人将一类产品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同一保险公司的其他类产品。跨保险公司的产品转换,是指参保人将当前保险公司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另一保险公司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
3.对于参保人进行跨保险公司产品转换的,由本人向保险公司申请。
4.保险公司发生产品转换操作时,应当及时向中保信平台提交有关信息,跨保险公司的产品转换应当通过中保信平台完成有关操作。
5.试点结束后,对于参保人提出转换为其他金融产品的要求,保险公司应予支持。
(五)精算评估。
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审慎”原则,根据精算原理和有关保险监管规定,对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计提各项准备金,并定期进行充足性测试。
四、名词释义
1.养老年金。
根据《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保监会令〔2015〕3号)规定,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年金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2.国家规定退休年龄。
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参保人实际办理退休时的年龄小于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以实际退休年龄为准。退休年龄应为周岁年龄,周岁年龄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3.产品账户价值。
指在产品积累期参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与养老资金收益之和扣减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全残。
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且病程持续超过180天(眼球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并由保险公司认可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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