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2)
(二)对于一般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应当重点披露本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支、债务风险等财政经济信息,以及债券规模、利率、期限、具体使用项目、偿债计划等债券信息。对于专项债券,应当重点披露本地区及使用债券资金相关地区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专项债务风险等财政经济信息,以及债券规模、利率、期限、具体使用项目、偿债计划等债券信息。对于土地储备、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等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积极与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充分披露对应项目详细情况、项目融资来源、项目预期收益情况、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潜在风险评估等信息。
(三)财政部将研究制定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信息披露最低披露要求,鼓励各地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不断丰富专项债券尤其是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信息披露内容。
五、促进地方政府债券投资主体多元化
(一)丰富投资者类型,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各类机构和个人,全面参与地方政府债券投资。
(二)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在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吸引外资金融机构更多地参与地方政府债券承销。
(三)各交易场所和市场服务机构应当不断完善地方政府债券现券交易、回购、质押安排,促进地方政府债券流动性改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鼓励各类机构在回购交易中更多地接受地方政府债券作为质押品。
(四)财政部将积极探索在商业银行柜台销售地方政府债券业务,便利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购买地方政府债券。
六、加强债券资金管理
(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快置换债券资金的置换进度,对于已入库的公开发行置换债券资金,原则上要在1个月内完成置换。省级财政部门要尽快向市县财政部门转贷资金,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加快置换债券资金的支拨,防止资金长期滞留国库。
(二)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工作,制定完善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相关制度,准确编制还本付息计划,提前落实并及时足额拨付还本付息资金,切实维护政府信誉。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的,如债券到期时库款比较充裕,在严格保障财政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地方财政部门可使用库款垫付还本资金。待债券发行后,及时将资金回补国库。
(四)各地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研究开展地方政府债券提前偿还、分年偿还等不同形式的本金偿还工作,防范偿债资金闲置浪费或挪用风险。
(五)各地应加快实现地方政府债券管理与项目严格对应。坚持以健全市场约束机制为导向,依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债券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披露的项目信息执行,确需调整支出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提高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服务水平
(一)中央结算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业务技术支持部门(以下简称支持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发行系统维护工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服务制度,合理设计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服务工作流程,严格加强内部控制,不断提升发行服务水平。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现场管理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现场管理。采用招标方式发行的,发行现场应当有地方财政部门经办人、复核人各一人,在双人核对的基础上开展标书发送、中标确认等工作,严格防范操作风险。采用承销方式(包括公开承销和定向承销,下同)发行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配合簿记管理人组织发行现场各项工作。发行现场应当邀请审计或监察等非财政部门派出监督员,对发行现场人员、通讯、应急操作等情况进行监督。招标发行结束后,应当由发行人员负责人(不限行政级别)、监督员共同签字确认发行结果;承销发行结束后,应当由簿记管理人、监督员共同签字确认发行结果。
(三)支持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地方财政部门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现场管理工作规范》,规范做好发行现场人员出入登记、通讯设备存放、发行现场无线电屏蔽、电话录音等工作,保障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有序开展。
八、加强债券发行组织领导
(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2018年5月15日,向财政部上报全年债券发行总体安排,并不迟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向财政部上报下一季度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初步安排,财政部汇总各地发行初步安排后及时反馈地方财政部门,作为地方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发行安排的参考。第二季度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初步安排于5月15日前上报财政部。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发行前7个工作日向财政部备案发行具体安排,财政部按照“先备案先得”的原则协调各地发行时间等发行安排。各地财政部门向财政部备案具体发行安排时,涉及公开发行置换债券提前置换以后年度到期政府债务的,应当附专员办出具的债权人同意提前置换的备案证明。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全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向财政部及当地专员办上报年度发行情况。地方财政部门、支持部门、登记结算机构等如遇涉及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重大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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