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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2)
  (四)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需要,采用弹性招标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鼓励各地加大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的力度。
  (五)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充分征求承销团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科学设定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技术参数,可以不再设定单个承销团成员投标额上限。
  (六)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应当根据债券市场利率资金供求、债券信用状况等因素,严格遵循市场化原则参与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工作,科学设定投标标位。对于采用串标等方式恶意扰乱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承销团成员,一经查实,财政部将予以通报。
  三、合理设置地方政府债券期限结构
  (一)公开发行的一般债券,增加2年、15年、20年期限。各地应当根据项目资金状况、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债券期限结构。公开发行的7年期以下(不含7年期)一般债券,每个期限品种发行规模不再设定发行比例上限;公开发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一般债券总规模的60%;公开发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一般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一般债券规模。
  (二)公开发行的普通专项债券,增加15年、20年期限。各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设置地方政府债券期限结构,并按年度、项目实际统筹安排债券期限,适当减少每次发行的期限品种。公开发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普通专项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普通专项债券总规模的60%;公开发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普通专项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普通专项债券规模。
  (三)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各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充分结合项目建设运营周期、资金需求、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情况、债券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
  四、完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机制
  (一)中国国债协会应当研究制定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自律规范,建立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评价体系,强化对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业自律。
  (二)对于一般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应当重点披露本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支、债务风险等财政经济信息,以及债券规模、利率、期限、具体使用项目、偿债计划等债券信息。对于专项债券,应当重点披露本地区及使用债券资金相关地区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专项债务风险等财政经济信息,以及债券规模、利率、期限、具体使用项目、偿债计划等债券信息。对于土地储备、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等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积极与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充分披露对应项目详细情况、项目融资来源、项目预期收益情况、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潜在风险评估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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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的通知 / 财政部(2018-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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