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的通知
财库〔2018〕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方式,提高债券发行效率,财政部决定实行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制度。根据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
财 政 部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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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docx
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保障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由簿记管理人组织承销团成员发送申购利率(价格)和数量意愿,按事先确定的定价和配售规则确定最终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第三条 公开承销,适用于公开发行规模较小的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含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采用公开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统称发行系统)开展。
第五条 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严禁恶意影响发行利率、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章 公开承销参与方
第六条 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参与方包括地方财政部门、承销团成员及其他意向投资机构、业务技术支持部门、中介机构等。其中承销团成员包括簿记管理人、除簿记管理人外的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团成员。
第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就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专门组建承销团,也可以沿用公开招标方式下的承销团。专门组建承销团的,可以就单期债券发行组建承销团,也可以就一段时间内债券发行组建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少于4家。地方财政部门组建承销团时应当与承销团成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八条 簿记管理人是受地方财政部门委托,负责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组织操作的主承销商。
第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簿记管理人应当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询价情况、筹资成本预期等因素,与其他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安排及申购利率(价格)区间。公开承销的申购利率区间下限不得低于申购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相同待偿期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公开承销的申购价格区间上限不得高于申购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相同待偿期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计算的、原地方政府债券在缴款日的含息价格。簿记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与地方财政部门协商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时间安排和详细方案;
(二)在向承销团成员充分询价的基础上,组织其他主承销商与地方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公开承销利率(价格)区间;
(三)记录承销团成员申购地方政府债券的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按照本规程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定价和配售;
(四)组织公开承销工作,维护发行现场秩序,确保公开承销工作顺利进行;
(五)对公开承销过程中各项重要事项的决策过程进行记录和说明,并妥善保存公开承销流程各个环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六)协助地方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七)开展财政部规定或地方财政部门委托的与公开承销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除簿记管理人外的其他主承销商,应当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向除承销团成员外的其他意向投资者进行询价,与地方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公开承销利率(价格)区间,并参与地方政府债券申购、配售、分销、缴款工作;除主承销商外的其他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公开承销安排和相关协议约定,参与公开承销的询价、申购、配售、分销、缴款工作;除承销团成员外的其他意向投资者,可以委托除簿记管理人外的其他承销团成员代为参与公开承销申购。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等担任询价工作的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严禁通过“串标”等方式进行价格操纵,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一条 承销团成员可以进行自营申购或代意向投资者申购,承销团成员之间不得互相代为申购。
第十二条 簿记管理人原则上不得参与公开承销竞争性申购,地方财政部门可以在承销协议中与簿记管理人约定固定承销额,每期债券的固定承销额不再参与本期债券的公开承销利率(价格)确定。簿记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程规定,指定本单位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簿记建档业务的具体牵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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