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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的通知

财库〔2018〕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方式,提高债券发行效率,财政部决定实行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制度。根据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

  财 政 部

  2018年7月30日


附件下载:

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docx

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保障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由簿记管理人组织承销团成员发送申购利率(价格)和数量意愿,按事先确定的定价和配售规则确定最终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第三条 公开承销,适用于公开发行规模较小的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含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采用公开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统称发行系统)开展。
第五条 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严禁恶意影响发行利率、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章 公开承销参与方
第六条 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参与方包括地方财政部门、承销团成员及其他意向投资机构、业务技术支持部门、中介机构等。其中承销团成员包括簿记管理人、除簿记管理人外的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团成员。
第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就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专门组建承销团,也可以沿用公开招标方式下的承销团。专门组建承销团的,可以就单期债券发行组建承销团,也可以就一段时间内债券发行组建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少于4家。地方财政部门组建承销团时应当与承销团成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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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 财政部(2018-5-4)
·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用评级工作的指导意见 / 财政部(2014-6-6)
·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意见 / 财政部(2014-6-6)
·关于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4-5-19)
·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4-4-25)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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